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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實執行教師在校外兼課需經原學校同意之規定,擬聘本校專任教師為兼任教師,請於當學期開始前函徵本校同意,請查照。

主 旨: 為確實執行教師在校外兼課需經原學校同意之規定,貴校如因教學需要,擬聘本校專任教師為兼任教師,請於當學期開始前函徵本校同意,請查照。
說 明:
一、 依教育部92年4月10日台人(二)字第0920034348D號
   書函之規定辦理。
二、 為維護本校學生受教權益,專任教師校外兼課時
   數,每週最多4小時為限。
三、 本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課,第1學期請於9月1日前,
   第2學期請於2月1日前函徵本校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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