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規定舊制教師升等一案,請依說明辦理,請查照。

主 旨: 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規定舊制教師升等一案,請依說明辦理,請查照。
說 明:
一、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規定,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、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,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,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,不受大學法第29條之限制。復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5條規定,所稱「繼續任教未中斷」,即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。如經核准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者,可從寬認定為未中斷;兼任教師若連續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亦同。
二、 爰符合前述規定者之舊制助教、講師採用原升等規定係屬當事人權益,各校不得以校內規範限制其僅能採用現行升等規定。
三、 本案請轉知各院、系、所、學程,並知會符合前述規定之現職助教及講師,以保障其權益。